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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管理“超标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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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规范管理“超标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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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9 11:30
如何规范管理“超标电动车”
5月1日本报刊发的《城区电动车纳入规范管理:要办驾驶证 要缴交强险》的报道后,引起众多市民的来电,质疑是否所有电动车驾驶员都要办理驾驶证。对此记者采访了市交警支队法制科,就其报道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解释。
据法制科科长蔡代军介绍: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只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脚踏行驶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因而认定凡是两个车轮以上,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均属超标电动车。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车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我市现目前上道路行驶的两、三轮超标电动车都有动力装置驱动,而且供人员乘用或运送物品,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另外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根据上述定义,交警部门专门制定了对“超标电动车”的处理程序规定:执勤民警发现“超标电动车”后,首先示意当事人停车接受检查,查验当事人有无摩托车驾驶证和机动车交强险标志,有驾驶证和交强险保险标志的放行车辆,有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作出处罚决定。其次对当事人不能出示摩托车驾驶证和机动车交强险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扣留其车辆,并及时移交大队处罚中心处理。三是区别对待,对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且小于50公里每小时的“超标两轮电动车”按照轻便摩托车的准驾车型告知当事人申请轻便摩托车驾驶证“F”,对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每小时的“超标两轮电动车”按照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准驾车型告知当事人申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E”,对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每小时的“超标三轮电动车”按照普通三轮摩托车的准驾车型告知当事人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驾驶证“D”。同时对应准驾车型强制当事人投保交强险。
对于当事人自觉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后,放行暂扣的超标电动车。当事人拒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又不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则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关规定实施处罚。超标电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也一律按照机动车标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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